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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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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因为在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而拒绝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事例,引发了河南省人大与洛阳市人大的干涉,在法学界引发了不小的震动.这反映出涉及中国法治建设和宪政建设的一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为此,本期特组两篇文章对此案从法理上进行评析.作者认为,在现实的制度中,法官在碰到上下位的法律发生不一致时所处的尴尬境地:他要么违法地适用下位法,要么适用上位法而冒受处分的风险.这是长期对法律制度误读的结果.人大依法可以监督法院,但不要介入个案,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要注意避免侵犯司法权和影响审判独立.

宪法、法官、司法审查、法律位阶、法律适用

D92;D0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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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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