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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性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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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与执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通过以谋求为生计的经济目的相连接,才能使律师真正成为一种行业.在法治社会中,律师只能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零售商.由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性,它除了遵守法律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必须遵守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在律师服务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当事人承担着”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帮助的功能作用,就应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当事人”的理念.

律师服务、主体性理念、改革

D92;K2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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