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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押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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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租是我国一项传统民事习惯,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被立法明令废弃.押租在当前民事活动中体现出重要社会价值,立法仍否定其效力有所不妥.在承租人返还租赁的不动产时,如其有租金或者其他由租赁而产生的债务不履行,出租人可在押租中扣除后再返还差额.在转租中,承租人虽非所有权人,但仍可与次承租人约定押租作为担保.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押租权利义务应随之一并转移.

押租、让与担保、权利行使、转租、所有权转移

D9 ;F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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