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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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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阐明、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D926(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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