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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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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的所有权.在主观上,只要行为人明知盗掘的对象为国家禁止私自采掘的古生物化石即可,不必要对行为对象的科学价值有充分认识.本罪属于结果犯,应以事实上挖掘到古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为既遂.

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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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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