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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代的提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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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提单、提单性质、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国际货运代理、货物收据

D99;U6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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