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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内容缺陷管窥与补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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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内容上的缺陷主要有:将信托业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将受托人的承诺规定为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将公示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且对信托公示制度规定不完善;对共同受托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问题的处理规定不明确;将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将信托监督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信托法、信托业、信托

DF4;F8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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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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