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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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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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得到利用;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这样,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位在用益物权.但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从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然途径;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不可交易或转让,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因此,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系.基于此,作者提出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概念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将使用权塑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性概念,以此来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地产、物权

D92;I2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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