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23.01.008
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适用程序的问题与对策——基于实践的比较考察
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通过各地的试点探索而得以逐步兴起.通过对国内社会观护制度的立法沿革和50余地社会观护的实践情况的梳理和对比发现,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初步确立的社会观护制度存在适用对象狭窄、专业性实施主体缺位、前置程序缺失、实施程序正当化不足、观护措施层次性不足、社会参与角色和路径尚待明确等问题.对此,构建社会观护适用程序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个别处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分级衔接原则,同时应从社会观护的适用对象、决定主体、实施主体、强制报告机制、社会调查制度、听证程序、转处分流程序、分级措施、恢复性司法、变更与终结等方面加以进—步完善.
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少年司法模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922.183;F206;F113.3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公众参与型社区矫正的理论与立法研究项目2017BFX006
2023-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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