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21.05.007
电子数据的分类鉴真与规则构建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电子数据进行"特征化"分类,相应的鉴真规则对所有类型的电子数据都进行笼统的适用,分类不精确、鉴真规则的笼统导致实践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仍处于不专业、模糊甚至混乱状态.为更好地规范电子数据鉴真,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识别、分类鉴真,在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对电子数据笼统列举的基础上,从电子数据的公开性出发,结合取证难度和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将电子数据分为公开的数据、交互性的数据和单一来源的数据这三类是一种可行的路径.另外,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取证规范、存证规范和审查规范进行分析,构建相应的"识别性"鉴真规则体系.
电子数据分类;真实性;鉴真规则;排除规则
D925.2;TP373;G254.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YJC820047
2022-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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