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
理论界对量刑建议的效力、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拟不采纳的前置性程序存有争议.实践层面并不完全认可量刑建议的预决效力,认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不局限于法定五种例外情形.为防范冤假错案和司法不公,防止量刑建议畸形绑架法官自由裁量权,法院宜采用“审查接受型”量刑建议采纳模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量刑建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量刑建议存在基础事实证据不足、审理阶段量刑事实出现新变化、法律适用错误、缓免刑适用错误、与类案处理不均衡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当”而不予采纳,但不予采纳应受建议调整的程序制约,并强化文书“刚需说理”.
认罪认罚、明显不当、程序制约、刚需说理
202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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