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信息的社会信用化——目标、利益及方法的冲突与调和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各地纷纷出现了将犯罪信息纳入公民社会信用信息范围的做法,即“犯罪信息的社会信用化”.但是,犯罪信息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信息,简单地将其社会信用化,将在治理目标、相关人利益和实施方法等层面引发明显的冲突.为此,应当充分讨论犯罪信息社会信用化的治理目标、刑满释放人员失信惩戒在个案上的差异等重要的前提性问题,要避免将犯罪信息不加区分地社会信用化,并有必要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库对接标准、提升司法机关社会信用评估话语权、建立查询主体“白名单”等一系列措施,确保犯罪信息社会信用化的妥当性.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社会信用、失信惩戒
本文系2019年度“山东大学-迪尚集团校企协同竞帆计划”重点资助课题《社会信用立法对刑罚附随性制裁的合理吸纳与规范约束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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