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20.01.011
检察机关防范内部干预司法办案制度初探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此精神指导下,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政法委分别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两个规定》印发《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检《两个规定实施办法》).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最高检《重大事项报告实施办法》)并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组织开展集中填报工作.上述文件的制定构建起检察机关防范内部干预司法办案制度,对防止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20-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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