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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130.2017.05.015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刑罚适用若干问题

引用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立法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涉及刑罚适用时该撤销哪些内容、何为未执行的主刑刑期、附加刑如何并罚等争议问题仍未统一认识.本文从几个实践案例着手,结合假释的性质、新罪的危害性、对刑罚执行的影响等试对此做出分析.

假释考验期、刑罚适用、人民共和国、争议问题、刑罚执行、数罪并罚、实践、撤销、危害性、附加刑、主刑、刑期、刑法、判处、立法、案例

D92;DF6

2017-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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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130

31-1809/D

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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