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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130.2015.05.002

从侦查权制约的角度解析 以审判中心的诉讼架构

引用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需要改变传统侦查中心主义下形成的侦查权一家独大的局面,在深刻反思其所造成弊端的基础上,从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新型职能划分着手,合理限制侦查权的行使,切实构建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架构.侦查机关应将合法收集证据作为侦查工作的重心,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程序的规范,探索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和令状核准的方式制约侦查权的路径,做到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审判展开;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从侦查机关对司法令状的执行以及案卷移送方式的转变两方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以此制约侦查权;审判机关应当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加强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维护控辩平等的诉讼格局,并且充分发挥在审前阶段的司法审查职能.通过以上措施,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最终达到限制侦查权扩张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以审判中心、侦查中心主义、侦查制约、庭审实质化

DF7;D92

华东政法大学创新课题重点资助项目"反恐特别诉讼程序"中期成果编号2015-063.本文是在导师张栋老师指导和叶青教授帮助下完成

2015-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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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130

31-1809/D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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