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定罪标准重构——兼谈关于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的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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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130.2012.03.011

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定罪标准重构——兼谈关于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的修正意见

引用
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使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分化出两种流通渠道,即传统的线下流通渠道和网络传输渠道。制售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行为即是现实中典型的通过传统线下流通渠道侵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犯罪形式。主要涉嫌的罪名,

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定罪标准、刑法、重构、流通渠道、盗版音像制品、作品著作权

D923.41(中国法律)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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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

1671-1130

31-1809/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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