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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130.2008.02.011

优势证据确认规则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优势证据"源自英美法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这一概念被引入到民事审判的实践中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即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①这种规则的引进对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同时对推进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也有着重要意义.

优势证据、确认规则、审查逮捕、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提供证据、审判方式改革、举证责任分配、盖然性、当事人、证明标准、英美法系、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判断、民事审判、法的发展、争议、误判

D91;DF7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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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130

31-1809/D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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