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07.04.012
关于抢劫犯罪行为延续之评价
@@ 一、主要案情
被告人徐某于2003年2月11日下午,携带刀具至上海市宝山路880弄2号403室其兄长办公室,向其兄长以所谓的购房而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0元,遭其兄长拒绝后徐某即持刀威逼其兄要求按他的指示从事,其见迫于无奈,取出人民币30,000元放在自己办公室的茶几上.
抢劫、犯罪行为、人民币、办公室、上海市、被告人、指示、购房、刀具、茶几、宝山、案情
D9(法律)
2007-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