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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130.2006.03.007

我国的刑事鉴定程序应当如何完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切入点

引用
刑事鉴定程序的完善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刑事鉴定程序法治化程度的标准.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程序的规定,至少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相互矛盾(鉴定被规定为七种侦查行为之一,而鉴定的主体却并非仅限于侦查主体);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如回避);三是无法可依(如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四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利(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无法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因此有必要予以研究.

刑事鉴定、侦查行为、诉讼行为、知情权、监督权

D9(法律)

2006-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1-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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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130

31-1809/D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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