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04.05.011
论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控制
无论是历史的追溯还是现实的考察,作为一种权力的设置模式,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并无不当.然而,两个根本性缺陷"同体监督,配置不力",则需对检察侦查权加以合理的设置和严密的控制.既要授予对检察侦查权以必要的权威,又要有效控制乃至防范自侦权的滥用,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人权的保障,本文为此提出立法控制、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等一系列建议.
公正与人权、权威与制衡、设置与控制
D92;D91
200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