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02.06.009
关于监听及其证据运用的法律思考--自人权保障视角所作的考察
刑事侦查中的监听行为虽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形成外在的、物理形式上的侵害,但却在实质上制约并妨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监听行为属于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应当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充分保障监听对象人权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在我国目前尚缺乏监听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应谨慎对待在侦查中大规模地开展监听活动.
监听、任意处分、强制处分、事先监听、意外知情
D92;D63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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