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461.2003.02.005
东欧十二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
1989年之前,在原来的8个东欧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已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少数国家甚至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当时由于政治制度原因,这些东欧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徒有虚名.剧变后,东欧12国实行多党议会民主制度,实行宪政(民主政治)与法治(依宪法和法律治国),建立并真正实行违宪审查制度.多年来,绝大多数东欧国家现行违法审查制度已开始运作.实践表明,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基本上在履行其职责并审查和裁决了大量的违宪案件,进而在确保宪法之顺利实施、依法治国、维护宪政和公民权益以及制约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许多东欧国家宪法法院在审查和裁决违宪案件时,有时仍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看来,要从根本上实现宪政和法治,彻底制止并杜绝违宪行为的发生,人们不仅要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本身,而且要不断完善包括宪法制度在内的整个政治制度.
东欧12国、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法院
D5(世界政治)
2006-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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