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582/j.cnki.dzzw.2022.04.007
共同富裕背景下政府开放数据收益分配的制度规制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有着生产要素的地位与参与分配的功能.在我国个人信息的"强保护模式"下,信息主体通过初次分配的方式分享数据收益.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绕开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规则",消解了数据收益的初次分配.政府数据开放的主要受益者是数据企业,这进一步加大数据企业与信息主体间的财富分配偏差,不利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共同富裕.为矫正数据企业与信息主体间的分配不公问题,首先,可通过提供数据可视化工具、科普数据知识等,来提升信息主体的数据处理能力;其次,可以在商用情境下实施政府数据有偿开放制度,并通过设立政府开放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方式"反哺"信息主体.
政府数据开放、共同富裕、数据收益、个人信息
F275.4;F321.1;F4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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