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目的与判定标准:基于中欧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比较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并未明确“其他不良影响”的内涵及外延.理论与实务界对“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目的与适用范围也存在不同见解.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及比较法解释,可知该条款应为第(8)项的兜底条款,用于规范违背公序良俗,但又不能被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所涵盖的商标.基于中欧“不良影响”商标相关立法、诉讼数据及典型判例的比较分析,总结中欧商标“不良影响”判定标准,继而从对象、主体、时间三个层面提出构建我国“不良影响”商标判定标准,即对象因素方面,既应关注商标本身特性,又应考虑商标使用环境;主体因素方面,应立足相关公众的理性视角;时间因素层面,应注重审查期限.
禁用商标、不良影响、规制目的、判定标准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浙江省软科学项目
2020-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