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7.11.002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理论证成和路径选择——以商业秘密最新相关立法为视角
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2017年11月4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举证责任也有所完善.这对商业秘密在刑法中应当如何保护都产生了影响,主要体现在:商业秘密的确权影响力辐射到刑法,更好地完成了刑民衔接,也再次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特征,进而限制公权力的介入.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刑门槛低,司法实践中犯罪率不高,侵权案件却不断的现象说明了刑法规制本身并非万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需要有新的路径选择,实体法上要明晰罪过形式、重大损失的客观属性,诉讼法上提倡“三审合一”、“以审判为中心”.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保护、民法总则、三审合一、以审判为中心
D92;D91
2017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知识产权检察机构专门化研究》GJ2017D20;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之子课题四:刑法修正视野下的刑法改革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1;并得到“同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2018-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