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6.02.004
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录制能否形成录像制品的法律分析兼评爱拍诉酷6案
电子游戏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其不仅可以作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还可以根据展现形式享有艺术类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大多数电子游戏而言,玩家运行程序所形成的有独创性的动态画面可以构成作品.用户利用软件录制电子游戏动态画面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复制,其形成的成果不能构成录像制品.
电子游戏、视听作品、复制、录像制品
G25;N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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