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作品原件物权属性而发动的追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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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4.07.006

论基于作品原件物权属性而发动的追续权

引用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在第十四条规定了“追续权”,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从条文在体系中的位置看,该权利单列于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条款之后,反映出立法者对其特别属性的注意与提示.那么,追续权具有什么样的特别属性呢?

作品原件、物权属性、追续权、遗赠人、手稿、权利、继承人、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人民共和国、法制办公室、著作权法、音乐作品、修订草案、摄影作品、拍卖方式、立法者、国务院、转让、增值

D92;DF5

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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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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