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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4.05.016

著作权案件中法院判令停止侵权的限制以法律救济方式的公正合理性为视角

引用
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揭示了救济对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救济即权利遭受侵害时,对权利人给予的一定补救或补偿.只有有效及时的救济,权利才所谓真正之权利.著作权被视为一种准物权,根据物上请求权的相关理论,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判令行为人停止侵权,具备合法的请求权基础.但由于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及其促进文化传播的立法宗旨,注定了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更为紧密.而且对权利人的救济必定会对侵权方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不加区别地一概判定侵权人停止侵权,可能会导致非公正的结果,就具体案件而言未必是恰当的.

著作权、具体案件、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法律、救济方式、公正、合理性、权利人、物上请求权、请求权基础、相关理论、文化传播、权利保护、侵害、立法宗旨、公共利益、准物权、行为

D92;D9

2014-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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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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