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3.11.008
“合理使用”的法益性质及其可救济性兼与朱理博士商榷
所谓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相区分是对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相区分的误解;并且,其是德国宪法理论对基本权利性质的解释,并不适用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和法益都有要求他人不得妨碍其利益得以实现的权能.合理使用在法律性质上是社会公众使用他人作品的利益,而不是一项客观权利.尽管这种利益不能得到侵权责任法的直接保护,但却可以通过客观法理论、依据著作权法一般条款,请求他人不得妨碍该利益得以实现.
合理使用、法益、基本权利、主观权利、客观法
D9 ;TH2
2013-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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