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2.12.012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十六条的缺陷及修改建议
2012年7月6日正式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第二稿)修改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草案第一稿)关于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利的规定.草案第一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利由制片者享有,但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制片者聘用表演者摄制视听作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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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D92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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