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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7.02.009

数字技术VS作者精神权利制度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大陆法系著作权法都十分关注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而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则更注重作者财产权的保护.不少英美法学者担心作品精神权利的存在将对版权经济利益的开发利用产生负面影响,1数字技术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质疑.有一些英美学者甚至已经断言,由于大部分精神权利从本质上不符合数字时代的要求,终将在数字技术的冲击下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2无论如何,数字技术对精神权利的挑战的确不能忽视.

数字技术、权利制度、精神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英美法系、时代的要求、著作权法、英美学者、开发利用、经济利益、负面影响、大陆法系、版权、署名权、发表权、财产权、法则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7-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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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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