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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5.11.014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的一种基础--以侵权人的最大生产能力为基准

引用
@@ 引子 1999年9月14日,案外人河北兴隆县某保健食品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第1313992号"强军"文字与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图形部分为一卡通小男孩,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即蜜饯果类、山楂片、水果片等.2000年2月28日,原告河北兴隆县某食品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案件、赔偿数额、基础、侵权、最大生产能力、注册商标专用权、兴隆县、商标图形、食品厂、河北、工商行政、一卡通、山楂片、管理局、案外人、原告、文字、水果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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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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