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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3.11.010

盗版软件能否作为缺陷软件产品的免责理由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被告作为原软件开发人向中国市场推出的某套装软件存在固有缺陷,原告用户利用被告存在缺陷的软件产品开发出新的软件产品,因原软件产品存在固有缺陷而又未予明示(只是在其英文网站上加以注明,但未见中文说明),从而导致原告所开发的新软件产品的VBA代码泄漏而给原告客户及其原告本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诉讼.

盗版软件、固有缺陷、软件产品、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产品开发、套装软件、被告、开发人、中文、中国、用户、英文、网站、诉讼、市场、客户、代码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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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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