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侵权与出版者的责任--质疑<著作权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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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3.05.015

著作侵权与出版者的责任--质疑<著作权法>第52条

引用
@@ 一、<著作权法>第52条的理解与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内容是:”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侵权、出版者、法律责任、复制品、理解与适用、电影作品、制作者、证明、算机软件、录像制品、合法授权、合法来源、出租者、录音、方法、创作

D923.4(中国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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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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