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业秘密保护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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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1.10.013

中美商业秘密保护之比较研究

引用
@@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首先被规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而在此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其均被作为一种行为规定的.随着我国入世的临近,借鉴TRIPS协议以及别国商业秘密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加快与世界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接轨,促进先进科学技术的交流,无疑有着现实和深远的意义.美国的商业秘密立法和保护水平代表着世界的最高水平,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因此,对两国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比较研究是一种迫切而现实的需要,这种比较研究除了对现实的重要意义外,其也有着不可低估的理论价值.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立法、商业秘密法、知识产权协议、比较研究、保护水平、理论价值、科学技术、国际公约、行为、入世、权利、美国、贸易、交流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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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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