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71/j.1008-8105(2020)-4007
人工智能致损对传统《侵权责任法》的挑战及立法回应
[目的/意义]人工智能致损侵权带来了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以及能否以现有特殊侵权责任规则处理等问题.[设计/方法]解决人工智能致损侵权问题要从人工智能的本质属性出发,确定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类型,并依据人工智能的特殊性进行制度调整.[结论/发现]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要素,人工智能仍属于产品的范畴,应改进产品责任制度调整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鉴于人工智能设计行为的复杂性与独立性,未来立法要将设计者增加为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承担无过错责任.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难以证成,要对设计缺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为防止人工智能"故意"危害人类,其产品缺陷标准应加入伦理道德规范.
人工智能、侵权、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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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河南省2019年度社科规划项目19SF194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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