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71/j.1008-8105(2018)-1110
论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美国《Jobs法案》第三部分考察的启示
作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创始国家的美国,在2015年通过了《Jobs法案》的第三部分,针对股权众筹监管进行了制度创新,一方面,《Jobs法案》第三部分打破了传统的合格投资人、投资人数量、融资额度等融资方面的限制,突显互联网+时代股权众筹的便捷性、普惠性与灵活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初创企业的融资上限、投资人投资上限、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的设定,更加全面严谨地对投资人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论文对《Jobs法案》第三部分进行详细解读,特别是对《Jobs法案》第三部分实施前后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做对比分析,评析《Jobs法案》第三部分的监管优势,以期对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Jobs法案》、股权众筹、监管
21
D923(中国法律)
2019-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