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71/j.1008-8105(2014)06-0092-04
论对失独者“代孕”行为的法律保护
在风险社会和计划生育的背景下,失独者“代孕”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从法理和权利角度看,失独者在生育权、生存照顾权和继承权等方面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其有权进行“代孕”。在当前我国对“代孕”争议较多的背景下,应尽快并优先赋予失独者“代孕”权,建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三级规范体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界定代孕合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将失独者的“代孕”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并维护其基本人权。
失独者、“代孕”、再生育权、公序良俗
D23(党史)
2015-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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