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对城市流动商贩要建立分类规制制度。偶尔从事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应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承担交易中的相关民事权利义务;持续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要纳入商法规制,可以享有营业权、商业秘密权等商事权利。但基于城市流动商贩的小规模经营,应豁免其进行商事登记、设立商事账簿。如果流动商贩自愿进行登记,其可以在一般商事权利之外享有经过登记才能享有的特有权利如商号权、商誉权。
流动商贩、商主体、登记、规制
D913.99(法学各部门)
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企业区分理论与立法研究”13BFX097;2013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创业法律环境研究”132400410549
2014-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