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阈下民族成份作假考生之处理研究
对民族成份作假骗取高考加分的考生,近年来主要有“取消加分”和“取消录取资格”两种处理方式.取消录取资格等惩罚性处理属于行政处罚,有关部门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考生实施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只能取消考生骗取的加分,将其违规信息记入电子档案,对符合所填报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应当向有关高校投档.高校在对此类考生的电子档案进行审查后,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民族成份、录取资格、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2-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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