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105.2011.03.013
取消民族成份作假考生录取资格的合法性质疑
对于民族成份作假骗取高考加分的考生,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渊源,民族成份作假考生的行为不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考生实施行政处罚缺乏事实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依据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取消考生录取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取消考生录取资格也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高考加分、民族成份作假、取消录取资格、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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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研究课题“高等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研究”2007B191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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