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105.2010.05.011
论刑事自诉担当的性质——以构成要素为视角
自诉担当是指被害人已经提起控诉,自诉程序已启动,但被害人由于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自诉,而由国家公诉机关接替被害人行使控诉权的一种公诉性质的法律制度.对自诉担当的性质研究有赖于刑事自诉制度要素的统一,即犯罪行为具有违法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个人的权益、被害人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完成追诉行为;自诉担当后,检察机关不履行侦查职能,由第三人或公安机关行使;自诉担当后不容许反致.
自诉担当、性质、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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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3(中国法律)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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