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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8105.2008.01.024

论设立中公司之行为效力与责任承担

引用
设立中公司的行为仅指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或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所实施的必要行为和准备行为.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成立后的公司当然继受;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准备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成立后的公司并不当然继受.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其行为效力与责任承担可以参照合伙的清算规则进行;设立中公司章程对清算办法有规定的,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则依章程.

发起人、设立中公司、行为效力、责任承担

10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8-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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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105

51-1569/C

10

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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