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105.2006.05.022
论担保物权的除斥期间
债权在近现代优越地位的确立,产生了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财产利用价值的要求,这就须对限制财产流转和利用的担保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由于担保物权具有的形成权不需要相对人行为的配合,因此,担保物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具有可行性.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不同,决定了它们除斥期间的起算基准的差异;对于主债权罹于时效的担保物权,因债权实体存在而存续.除斥期间制度可适用于它,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之时起算.
担保物权、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形成权
8
D9(法律)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