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105.2006.05.012
生态环境治理的第三种主体:社区
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其享用者和维护者的不统一性,哈丁的"公地灾难"假设将私人和政府确定为环境治理主体.事实上,社区相对于政府具有较高的激励强度,相对于私人主体具有明显的产权划分成本优势.只要采用一定措施促进社区合作,社区将是最佳的环境治理主体.
生态环境、社区、产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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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社会学)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2-5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