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53/j.cnki.ddjjgl.2017.08.015
资源税改革:体系思考与立法指向
资源税承载着筹集财政资金、 平衡环境利益、 保障能源安全、 实现生态公平等多重功能,根本目的在于达成财政、 环境和社会的永续.2016年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 将水资源税纳入改革试点,推行从价计征改革等,成为继"营改增"改革之后的又一大税制变迁及实践.但是,资源税改革与理想的税制模式尚有差距,还须明确资源税的目的取向,要更多地彰显地方税权,赋予地方一定的财政自主权,夯实改革的法治基础.与此同时,资源税制的设计要充分考虑与能源税、环境税、 消费税等相关税种的协调,注重与相关税种的协同立法.唯有如此,各税种(税目)之间方能正向运行,资源税的财政、 环保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目标亦才能实现.
资源税、水资源税、地方税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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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资源税立法目的与制度设计研究》16SFB3042;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自主科研青年项目《环境法与财政法的价值整合研究》2017QN014
2017-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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