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53/j.cnki.ddjjgl.2015.10.015
土地增值税的制度缺陷与发展趋势
课征土地增值税的基本依据在于,土地资源稀缺性或公共投资带来的自然增值部分,理应由政府运用税收工具汲取收益并进行公平分配或"涨价归公".而我国开征此税的初衷更多地体现在调节房地产市场,通过增加土地转让环节税负来抑制市场的投机行为.文章认为,土地增值税制度的现实表现与设计初衷相去甚远.该税种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单一化政策工具职能、目标定位存在偏差、税制要素不明确和"先预征后清算"模式的征管困境等方面.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无论是否沿用土地增值税的名称,对土地自然增值部分课税是现代财产税应有的内涵,也构成了当前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遵循税收法定主义,清理整顿土地及房屋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进行一体化的房地产税税制设计,才可能实现土地房屋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土地增值税、涨价归公、先预征后清算、税收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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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构建地方税体系研究》 13CJY108
2015-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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