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0461.2009.02.002
论恢复土地农民所有制
土地的农民所有制是我国1949年至1956年实行的一种农村土地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土地私有制,实行效果颇佳且受农民欢迎.实行农地私有化是由社会分工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的,与社会制度、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没有必然联系,与公有制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也是能够相容的.从农地私有化的产生条件.农业生产的特点,新中国土地制度变革史,中国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等方面分析说明,在中国推行农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应在国家的控制下,积极稳妥地推动农地私有化,恢复土地的农民所有制,还地权于农民,实现土地的农民所有,以解决"三农问题"和推动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
土地农民所有制、农地、农地私有化、私有制、集体所有制、承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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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1(农业经济理论)
200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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