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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自行车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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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每天都骑自行车上学.有一天,他按照平时的上学路线骑车,在左转弯时,与一辆左转弯的轿车相撞,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调查取证,发现轿车安全状况不合格,应负主要责任;而小刘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小刘的过错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骑自行车、非机动车道、行驶、交通安全法、事故发生、道路、人民共和国、责任、轿车、驾驶、调查取证、次要原因、安全状况、车行道、行为、受伤、路线、交警、合格、过错

R12;U49

201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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