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426.2004.01.022
有盗无道--D版软件与侵权
@@ [案例简介]
原告广州希望电脑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制作、设计软件的开发,是HOUSE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在近日的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北京华翔文化传播公司不仅安装使用了D版(即盗版)HOUSE软件,并对外公开发送该软件制作费的报价.广州希望电脑公司遂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华翔文化传播公司告上法庭.而被告则认为原告的HOUSE软件并未经过任何注册登记,而自己也并没有从事任何制作、销售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何谈侵权?这是继1995年雅芳案、1999年微软诉亚都案后的又一起针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案件.但与前者不同的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为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接轨,<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进行了全面修改,也为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算机软件、计算机、著作权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文化传播、软件制作、软件最终用户、软件著作权、著作权法、注册登记、原告、市场调查、设计软件、全面修改、开发、广州、广告制作、法律依据、电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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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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